紀律條規(guī)“每周一學”(四十五)
發(fā)布時間:2021-05-10 09:38:30
本期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工作紀律的18種行為。
一、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黨的各項工作中違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和規(guī)則,依照黨內法規(guī)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黨的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是推進黨的事業(yè)順利有序發(fā)展的重要保障。我們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肩負著實現(xiàn)兩個百年的奮斗目標,肩負著13億多人民的信任和期盼。黨的各項工作都是為完成黨的歷史使命服務的,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和規(guī)則,不能一盤散沙,雜亂無序。這樣既不利于黨的事業(yè),也不利于群眾利益。作為馬克思主義的執(zhí)政黨,我們黨既要靠理想信念來凝聚和團結全國人民共同奮斗,也要靠嚴明的紀律來保障黨的各項事業(yè)順利推進。因此,凡是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的行為,都必然侵害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影響黨組織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影響黨組織的戰(zhàn)斗力和凝聚力,最終損害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執(zhí)政基礎。對這些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必須作為嚴重的違紀行為加以追究和懲處。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工作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黨的工作紀律是關系到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黨的各項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這些行為規(guī)則有的是明確具體的,有的是籠統(tǒng)的。有的違反了行為規(guī)則性質是惡劣的,后果是嚴重的,需要給予黨紀懲處。有的則情節(jié)輕微,允許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紀律懲處。因此,這里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所規(guī)定的各種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具備了構成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工作紀律行為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有的出于過失或不明真相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對于過失或不明真相的黨員,可以按照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二、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種類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按照違紀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危害程度,責任輕重等,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詳細列出了違紀處分條款。這些條文主要突出了管黨治黨不力、維護黨的紀律失職、違反程序和權限辦事,等等,在黨的各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違紀違規(guī)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guī)定。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體有以下18種:
1.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zhí)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2.貫徹創(chuàng)新、協(xié)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
3.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
4.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失職失責的行為。包括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guī)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以及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6.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7.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8.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9.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包括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fā)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
10.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11.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12.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13.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14.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15.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16.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17.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
18.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